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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分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关键即认定“非法占有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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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武汉刑事辩护律师  来源:武汉刑事辩护律师  阅读:

 区分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关键认定“非法占有目的”

如果客观行为上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构成要件,其争议焦点是被告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如果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构成集资诈骗罪,反之,亦然。

集资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应当区分情形进行具体认定。行为人部分非法集资行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对该部分非法集资行为所涉集资款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非法集资共同犯罪中部分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他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共同故意和行为的,对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行为人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集资诈骗罪和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客观上均表现为向社会公众非法募集资金。区别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对于以非法占有目的而非法集资,或者在非法集资过程中产生了非法占有他人资金的故意,均构成集资诈骗罪。但是,在处理具体案件时要注意以下两点:一是不能仅凭较大数额的非法集资款不能返还的结果,推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二是行为人将大部分资金用于投资或生产经营活动,而将少量资金用于个人消费或挥霍的,不能仅以此便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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