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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犯罪被害人对于财产方面的损失的的民事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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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武汉刑事辩护律师  来源:武汉刑事辩护律师  阅读:

 诈骗犯罪被害人对于财产方面的损失的的民事救济

《刑诉法解释》第139条规定,“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追缴、退赔的情况,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即法律和司法解释已将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情形排除在附带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之外,法院审理诈骗案件时,应当依法判决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第六十四条有关问题的批复》(2013年10月21日)规定,“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具体内容,应当在判决主文中写明;其中,判决前已经发还被害人的财产,应当注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2014年11月6日)在第六条第三款明确,“判处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应当明确追缴或者退赔的金额或财物的名称、数量等相关情况。”

根据上述规定,应在判决主文中写明的“具体内容”指的是“金额或财物的名称、数量等相关情况”。一般刑事案件包括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及执行四个阶段。在侦查活动中,公安机关需对涉案财物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及其孳息权属明确无争议,并且涉嫌犯罪事实已经查证属实的,应当在登记、拍照或者录像、估价后及时返还”(《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29条),对未发还给被害人的部分,应妥善保管,待诉讼终结后处理(第230条、第278条)。

四、“追缴”及“责令退赔”的执行与民事诉讼程序衔接

若被害人并非基于同一法律关系对相关方提起民事诉讼,则无损判决既判力,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如银行员工犯集资诈骗罪,生效刑事判决判令责令退赔,在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时,被害人另行对损害发生具有过错的银行提起民事诉讼,则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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