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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江歌案,人性底线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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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武汉刑事律师  来源:武汉刑事律师  阅读:

 

 

故意杀人罪江歌案,人性底线在哪

日本检控方对陈世峰的指控主要在两方面:杀人罪和恐吓罪。

   (1)陈世峰对恐吓江歌的罪名供认不讳,却否认他杀害江歌的部分罪证。

一、杀人的刀不是随身携带的。

根据陈世峰的证词,行凶用的刀是刘鑫进入房间后递给江歌的。

那天去找江歌的原因,不过想和她喝酒聊天,两人商量一下该如何解决他与刘鑫之间的矛盾。为了不让刘鑫知道他来了,陈世峰还特意躲在三楼(江歌家是二楼),在三楼隐蔽角落处藏的威士忌可以证明他当天绝不是为了杀害江歌而去。

另外那些换洗衣物是他准备送去洗衣店的,他还用手机查过附近有没有干洗店。

二、刺江歌的第一刀是个意外,不存在杀意。

江歌死亡的主要伤口便是左总颈动脉的破裂,导致失血过多而死。

陈世峰辩称:第一刀是在二人抢夺刀的时候不小心划伤的,不带有杀意。但是见到她倒下了害怕承担医药费,别无选择所以捅下了之后的九刀。陈世峰的律师据此辩称:这是杀人未遂,而不是故意杀人罪。

先不论陈世峰对于凶器的陈述是否属实,警方曝光的另一个证据,也让满口谎言的刘鑫狠狠打脸。还记得江歌妈妈曾多次问过刘鑫这样一个问题:江歌临死前,你确定你没锁门?

她的回答是:阿姨,我绝对没有反锁门。倘若在陈世峰发疯杀人之前,江歌就和刘鑫一样躲进了房内,或许这个惨案就不会发生。至少,江歌还有一线之生的机会。可是在警方的证据中,录下了刘鑫在报警时很清晰的一句话:你别骂了,门已经锁了。同时,江歌不断用手肘按门铃想要刘鑫开门救她,可在里面的那个人却始终无动于衷。

与法律有关的争议焦点

一、刘鑫是否有义务出庭作证

由于刘鑫在本案中不构成犯罪,其不作为与江歌的死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因此不构成故意杀人罪,但是其有出庭作证的义务,依据日本刑事诉讼法第160条:“证人没有正当理由而拒绝宣誓或者拒绝提供证言,可以裁定处10万元以下的罚金,并可以命令赔偿由于拒绝所产生的费

二、我国法院对陈世峰是否有管辖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这是我国刑法对于属人管辖的规定陈世峰由于属于中国人,且量刑在三年以上,我国是有管辖权的。

虽然中国法院和日本法院均有管辖权,陈世峰目前在日本,我国的公诉机构无法在犯罪嫌疑人不在场的情况下提起公诉依据国际惯例属人管辖通常会让步于属地管辖,,况且中国和日本之间目前还没有引渡条约,因此陈世峰在中国审判的机会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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