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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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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第一节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第四十八条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量刑格】

(一)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或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1支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

(二)非法持有、私藏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2支的,基准刑为拘役刑或管制刑;3支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4支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二年;

(三)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20发以上30发以下的,基准刑为管制刑;30发以上40发以下的,基准刑为拘役刑;40发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至100发,每增加3发,刑期增加一个月;

(四)非法持有、1 000发以上1 500发以下的,基准刑为管制刑;1 500发以上2 000发以下的,基准刑为拘役刑;2

000发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至5 000发,每增加150发,刑期增加一个月;

(五)非法持有、私藏其他非军用子弹200发以上300发以下的,基准刑为管制刑;300发以上400发以下的,基准刑为拘役刑;400发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至1

000发,每增加30发,刑期增加一个月;

(六)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弹1枚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2枚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二年;

(七)非法持有、私藏的弹药虽未达到以上起点,但造成人员伤亡的,伤1人,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轻伤增加2人或重伤增加1人,刑期增加六个月;死亡1人,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死亡增加1人,刑期增加一年(数罪并罚的除外)。

第四十九条 【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格】

(一)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或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2支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1支,刑期增加一年;

(二)非法持有、私藏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5支,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1支,刑期增加六个月;

(三)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弹3枚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1枚,刑期增加一年;

(四)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100发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3发,刑期增加一个月;

(五)非法持有、私气枪铅弹5000发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150发,刑期增加一个月;

(六)非法持有、私藏其他非军用子弹1 000发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30发,刑期增加一个月。

第五十条 【缓刑适用但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缓刑:

(一)造成人员死亡,且情节严重的;

(二)造成财产损失、人员伤亡未予赔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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