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水改之机村支书虚报支出,不构成贪污http://www.666148.com/
[内容摘要]:村支书利用“北仑区农村二次水改”机会,通过虚构采购事实,从他人处取得一份购买镀锌管的销售发票,将“二次水改”专项资金中转账支付并套现,非法占有不构成贪污罪。
受理经过 以及案情:2006年4月13日,浙江正甬律师事务所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陈惠国亲属的委托,指派网站律师郑克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陈惠国在侦查、审查起诉以及审判三个阶段的律师,并为其提供相应的法律服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陈惠国,又名陈伟国,男,196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宁波市人,初中文化,中共党员,原北仑区大契街道石湫村党支部书记兼村经济合作社社长,家住大契街道石湫村竹山头62号。2006年4月12日因涉嫌贪污罪被北仑区检察院反贪局立案侦查,同日刑事拘留,2006年4月24日将其逮捕。同年5月10日移送宁波市北仑区检察院公诉科审查起诉,6月14日,人民检察院以其涉嫌职务侵占罪向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06年7月4日,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此案。
2006年4月29日,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以陈惠国涉嫌贪污罪向北仑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意见书。起诉意见书中指明犯罪嫌疑人陈惠国在担任石湫村党支部书记协助政府从事行政事务管理过程中,采用虚构事实的手段侵吞公共资金69250元,行为已经构成贪污罪。
承办律师郑克经过多方会见和相关调查,认为犯罪嫌疑人陈惠国不构成贪污罪,理由为:
一、 在二次水改过程中,镇、村两级组织各有分工,村基层组织所担任的部分工作不在政府工作范围内
根据原大契镇政府”大政[2003]年16“号文件,在二次水改过程中,镇、村两级组织各有分工。镇政府主要负责以下工作:
1、负责牵头,帮助协调各村的规划设计和工程招标等前期衔接工作;
2、承认二次水改的规划设计、监理费用和自然水管铺设到村的费用;
3、按户计算,每户补助700元
村负责以下工作:
2、负责具体的事实和落实工作
3、承担总管铺设工程中涉及的有关土地借用、路面修复、作物赔偿等费用;
4、 负责村内自来水管网改造费用
5、负责政府补助以外的改造费用。
以上可以看出,在二次水改过程中,镇、村两级组织各有分工,村基层组织所承担的部分工作不在政府工作范围之内。对于村在二次水改过程中所承担的工作,镇镇府只是起指导、协调作用。
二、犯罪嫌疑人陈惠国没有利用协助政府从事行政管理之便,实施非法占有公共财产
虽然犯罪嫌疑人陈惠国有利用二次水改资金支出比较大、虚报支出,浑水摸鱼的想法,但从案件的事实可以发现,犯罪嫌疑人陈惠国得以将6万余元非法占有,主要是利用了其担任村支书的职务便利,而不是利用协助政府从事行政管理之便。
三、犯罪嫌疑人侵犯的对象是村集体所有的财产
经了解,犯罪嫌疑人陈惠国所在的大契石湫村的二次水改资金为以下三个途径:
1、镇政府按每户补助700元
2、 新开户的开户费,个人新开户每户500元,单位新开户每户1000元
3、村支出。
大契石湫村因二次水改共应付改造费130万元,扣除镇政府补助和新开户处收取的开户费用,村还支出70-80万元。从以上可以看出,镇政府补助和从新开户处收取开户费外远不足于支付改造费用,村承担了二次水改的大部分费用,而犯罪嫌疑人陈惠国所占有的6万余元是发生在村支出的70-80万元之中,言下之意,由于犯罪嫌疑人虚报支出,导致村多支出了6万余元,故犯罪嫌疑人陈惠国侵犯的对象是村集体所有的财产。
综上,本律师认为,在二次水改过程中,镇、村两级组织各有分工,村基层组织所承担的部分工作不再政府工作范围之内,犯罪嫌疑人陈惠国也没有利用协助政府从事行政管理之便,实施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其所侵犯的对象是村集体所有的财产,故犯罪嫌疑人陈惠国不构成贪污罪。
检察院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意见,以犯罪嫌疑人陈惠国涉嫌职务侵占罪向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案件结果] 2006年7月10日,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宣判被告人陈惠国涉嫌职务侵占罪罪名成立,判处有期徒刑2年半,缓期3年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