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盗窃物品估价有异议时应作有利于被告人的理解 http://www.666148.com/
[案情简介]犯罪事实清楚,但控辩双方对盗窃物品估价有异议。
受理过程及基本案情 2006年4月20日,浙江正甬律师事务所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郑和俭亲属的委托,指派郑克律师担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郑和俭在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三个阶段的辩护律师,并提供相应的法律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郑和俭,男,1971年1月29日生,浙江省三门县人,汉族,小学文化,家住三门县亭旁镇郑家村。2006年4月17日因本案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6日依法逮捕。同年5月23日移送至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审查起诉,2006年6月26日,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当庭作出判决。
2006年5月17日,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起诉意见书中指明:犯罪嫌疑人郑和俭在2006年4月17日凌晨0时许,伙同两个安徽人经事先预谋窜至北仑区大契街道太河路鸿翔锦园工地实施盗窃,共窃得67根钢管,价值人民币4049元。
承办律师对这一犯罪事实无异议,但认为对盗窃物品的估价方法和估价结论有意见。检察院审查之后,将被盗钢管的数量由67根修正为50根,被盗物品价值又4049元调整为2917.80元,并依此向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06年6月26日,北仑区法院开庭审理,并当庭作出判决,判处被告人郑和俭拘役4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