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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某被控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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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某被控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  http://www.666148.com/

摘要:行为人先后对被害人实施伤害,但行为人事先没有共同故意,在实施具体伤害中也没有自动形成共同行为的,不属共同犯罪,按罪责自负原则,行为人对各自的伤害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受理经过及案情简介:2005年4月2日,浙江正甬律师事务所接受犯罪嫌疑人卢某亲属的委托,指派郑克为犯罪嫌疑人卢某涉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在侦查阶段的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经过前往B区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卢某及相关了解,承办律师获知以下情况。犯罪嫌疑人卢某、男、38岁、宁波市B区人。2005年3月底的一天早上,犯罪嫌疑人到其所在的村办公室办事,遇到同村的被害人周某,当时周某在村办公室吃面,因琐事犯罪嫌疑人卢某与被害人周某发生争执,后被劝开。事后不久,被害人周某持凶器赶到犯罪嫌疑人卢某所在的工地辱骂卢某,并与卢某的朋友陈某(系本案另一犯罪嫌疑人)、丁某发生争执,被害人周某持凶器刺伤对方,被害人周某也被陈某刺伤背部。在被害人周某逃离现场时,犯罪嫌疑人卢某持刀追赶,被害人周某突然绊倒在地,犯罪嫌疑人卢某遂刺中被害人周某腿部一刀。后被害人周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造成被害人周某死亡的直接原因为锐器刺穿背部后伤及要害部位;犯罪嫌疑人卢某持刀刺中被害人周某腿部,构成轻微伤,非致死的直接原因,与被害人的死亡无因果关系。

侦查机关意见:侦查机关认为,犯罪嫌疑人卢某与他人共同实施伤害行为,卢某所实施的行为虽非被害人致死的直接原因,但卢某与其他犯罪嫌疑人构成共同犯罪,因此涉嫌构成故意伤害罪。20045年4月,B区公安分局遂提请检察机关批准对犯罪嫌疑人卢某的逮捕申请。

律师意见:律师认为犯罪嫌疑人卢某无罪:1、卢某与犯罪嫌疑人陈某不构成共同犯罪,不应对周某的死亡负责。首先、卢某在事发前并没有与犯罪嫌疑人陈某协商伤害被害人。犯罪嫌疑人陈某刺伤被害人,是在受到被害人的攻击时突发实施的,并非在共同协商后实施伤害行为,二人没有形成明确的共同犯罪故意;其次、两犯罪嫌疑人先后实施独立的伤害行为,没有在犯罪中自动形成共同行为。在犯罪嫌疑人陈某实施伤害行为时,犯罪嫌疑人卢某没有参与,卢某是在被害人被刺伤背部欲逃离现场时突然实施追赶行为,并在追赶被害人途中刺伤被害人,该行为与犯罪嫌疑人陈某的伤害行为缺乏联络,不构成一个整体行为,是一个单独行为。2、由于不是共同犯罪,按罪责自负原则,犯罪嫌疑人卢某仅对刺中被害人周某腿部的行为负责,由于该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只造成轻微伤,所以卢某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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