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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家庭犯罪法律顾及亲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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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来源:武汉律师-武汉刑事律师  阅读:

处理家庭犯罪法律顾及亲情  http://www.666148.com/

           江苏泰兴:一少年盗窃父亲财物,检察官建议警方撤案

没想到法律也顾及亲情……日前,经江苏省泰兴市检察院建议,受母亲教唆盗窃父亲巨额财物的小彤(化名)被警方作撤案处理。原以为儿子要因此坐牢的朱某闻讯愁容顿消,由衷地表达了心中的感慨。

现年19岁的小彤8年前父母离异后由父亲朱某抚养,小彤难以抑制对母亲张亚萍的思念,有空就往母亲家里跑。然而谁也没有想到,小彤竟被自己的母亲引上了歧途。

原来,张亚萍离婚后沉迷方城,曾因参与赌博被公安机关处罚过。2003年,下岗在家的张亚萍听说前夫朱某做生意发了财,内心极度不平衡,时常在小彤面前哭穷,最后竟教唆小彤回家偷钱。小彤不愿做家贼,但又不忍看母亲受穷,只得违心答应了母亲的要求。

2003年12月11日,小彤将父亲朱某家的钥匙交给了母亲张亚萍,并告知其家中放钱的具体位置。次日上午,在张亚萍的教唆下,未成年人小琪和小演(均系化名)用钥匙打开朱某的家门,轻松窃取现金6.5万元及绿宝石戒指等物,并伪造了破窗而入的现场。

朱某回家发现被盗,随即向警方报案。2005年6月9日,张亚萍迫于压力主动向警方自首。案情水落石出后,朱某十分后悔,声称如果知道儿子参与了盗窃,无论如何也不会报案。在案件审查过程中,朱某多次请求办案检察官不要追究小彤的刑事责任。

今年1月15日,经泰兴市检察院提起公诉,泰兴市法院以盗窃罪分别对张亚萍和直接实施了盗窃的小琪、小演判处刑罚,其中张亚萍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小琪和小演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3万元。

鉴于小彤盗窃的是自家财物,泰兴市检察院对小彤的处理十分慎重,仔细研究了相关的司法解释。该院检察委员会经过讨论认为,小彤盗窃自己父亲的财物,且作案时未满十八周岁,其行为符合今年1月23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可不按犯罪处理。3月6日,该院依法建议警方对小彤作撤案处理,被警方采纳。

对于家庭犯罪的处理,我国法律在一定的范围内顾及了亲情。办案检察官介绍说,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除了盗窃自家财物或近亲属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外,对于抢劫家庭成员或近亲属财产的,一般也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相关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于1997年11月4日发布的《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款规定: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处罚时也应与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5年6月8日发布的《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中规定:为个人使用,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取得家庭成员或近亲属财产的,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6年1月23日施行的《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三款规定: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盗窃自己家庭或者近亲属财物,或者盗窃其他亲属财物但其他亲属要求不予追究的,可不按犯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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