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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伐林木与滥伐林木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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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来源:武汉律师-武汉刑事律师  阅读:

盗伐林木与滥伐林木的区别http://www.666148.com/

盗伐林木还是滥伐林木?

浙江上虞:严把审查批捕关避免一起错案

本报讯(通讯员陈辛江 王福灿) 浙江省上虞市的徐建荣在自家承包的山上砍伐林木,由于涉嫌盗伐林木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日前,经严格审查,该市检察院对他作出了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并依法解除了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

今年10月17日至18日,徐建荣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雇佣王某等人擅自在其承包的西湖村前村山上砍伐树木7.4立方米立木蓄积,准备出售时被上虞市林业派出所查获。

10月18日,徐建荣因涉嫌盗伐林木罪被采取了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

徐建荣在自己承包经营管理的山林内砍伐木材,究竟是盗伐林木还是滥伐林木?关键要看他所砍伐的木材是属于个人所有,还是属于集体所有。如果属于他个人所有,则构成滥伐林木罪,反之则构成盗伐林木罪。从本案情况看,检察官认为徐建荣的行为属于滥伐林木。

为确保案件定性准确,承办检察官特意与徐建荣签订合同的有关当事人取得联系,终于查明徐建荣在与村里签订合同的同时,还达成了一份口头协议,规定承包期内的林木归徐建荣所有,可以进行少量采伐。这样徐建荣擅自采伐木材就不存在侵犯西湖村集体财产所有权的问题,而是未办理采伐手续的滥伐行为,且采伐的数量较少。

承办检察官还发现,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对擅自砍伐本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其行为构成盗伐林木罪的,必须同时具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且达到较大数量。本案中,徐建荣承包经营山林的合同中规定:徐承包西湖村山林120亩,上交承包款6.5万元,承包期间采伐林木的许可证由村里帮助办理,费用由徐建荣负责。徐建荣在他自己承包的山林上砍伐少量林木,且用于自己出售,是涉嫌滥伐林木罪,但由于数量只有7.4立方米立木蓄积,未达到滥伐林木罪的立案标准,故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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